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
保羅團契
<團章(2011)>
第一章﹕定名
第一條﹕ 本團定名為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保羅團契。
第二章﹔宗旨
第二條﹕ 本團以增進團契生活、認識基督、服務教會、學傚使徒保羅以廣傳福音為己任,榮神益人為宗旨。
第三章﹕團址
第三條﹕ 團址設在中華基督教會公堂理。
第四章﹕團員資格、責任、義務及權利
第四條﹕ 凡本堂會友、友堂會友及慕道朋友,願意遵守本團團章,並加入為本團團員者,須得本團團員一人或導師一人介紹,經赴會四次後方得申請。申請書須由團契職員會議審核,核實批准後,申請人須依照入團儀式成為本團基本團員。如有基本團員不贊同者,應以書面向團長提出理由召集團契職員會議決定之。
第五條﹕ 團員如參加特別集會得繳交費用,其數額由團契職員會議決定。
第六條﹕ (甲) 凡團員行為與本團宗旨抵觸者,得舉行特別團員大會,討論後決定其團員資格。
(乙) 團員責任、義務及權利。
(一) 每日靈修
(二) 領人歸主
(三) 服務教會
(四) 言行真誠
(五) 嚴守時刻
(六) 遵守本團規則及公理堂屬下團體應守之章程。
(七) 凡本團團員應盡量赴本團集會及遵守該集會之秩序。
(八) 凡團員應盡量赴公理堂一切舉辦之活動。
(九) 推動本團事工。
(十) 凡基本團員均有選舉及被選權。
第五章﹕集會
第七條﹕ (甲)除特別事故或家聚外,每月逢第一、三、五個星期六晚上舉行。
(乙)其他特別集會經由團契職員會商討後舉行。
(丙)凡集會及團契職員會時,本團導師及團牧為當然出席者。
第六章﹕職員
第八條﹕本團職員由一基本團友提名及另一基本團友和議,經由會員大會出席之團員投票選出。
第九條﹕ (甲) 本團設正副團長各一人及組長,共同組織執行委員會負責一切團務(簡稱團契職員會)。正副團長須為本堂基本會友。
(乙) 除以上職位外,職員會可按實際需要,增加有關職位,以便協助團務。
(丙) 正副團長及各職員任期為一年(於每年十一月中選出,在一月初就職),職員連選可連任,但不可擔任同職超過兩年。
(丁) 本團如有特別事工,可另組委員會辦理之。
第十條:本團章除第一章第一條,第二章第二條之意義不能更改外,如有增刪或修改得由團員五份之一提出,由團契職員會修正,並經團員大會出席三份之二人數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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