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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

保罗团契

<团章(2011)

第一章﹕定名

   第一条﹕ 本团定名为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保罗团契。

 

第二章﹔宗旨

   第二条﹕ 本团以增进团契生活、认识基督、服务教会、学傚使徒保罗以广传福音为己任,荣神益人为宗旨。

 

第三章﹕团址

   第三条﹕ 团址设在中华基督教会公堂理。

 

第四章﹕团员资格、责任、义务及权利

   第四条﹕ 凡本堂会友、友堂会友及慕道朋友,愿意遵守本团团章,并加入为本团团员者,须得本团团员一人或导师一人介绍,经赴会四次后方得申请。申请书须由团契职员会议审核,核实批准后,申请人须依照入团仪式成为本团基本团员。如有基本团员不贊同者,应以书面向团长提出理由召集团契职员会议决定之。

   第五条﹕ 团员如参加特别集会得缴交费用,其数额由团契职员会议决定。

   第六条﹕ () 凡团员行为与本团宗旨抵触者,得举行特别团员大会,讨论后决定其团员资格。

(乙)  团员责任、义务及权利。

(一)         每日灵修

(二)         领人归主

(三)         服务教会

(四)         言行真诚

(五)         严守时刻

(六)         遵守本团规则及公理堂属下团体应守之章程。

(七)         凡本团团员应尽量赴本团集会及遵守该集会之秩序。

(八)         凡团员应尽量赴公理堂一切举办之活动。

(九)         推动本团事工。

(十)         凡基本团员均有选举及被选权。

第五章﹕集会

   第七条﹕ ()除特别事故或家聚外,每月逢第一、三、五个星期六晚上举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其他特别集会经由团契职员会商讨后举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凡集会及团契职员会时,本团导师及团牧为当然出席者。

 

第六章﹕职员

   第八条﹕本团职员由一基本团友提名及另一基本团友和议,经由会员大会出席之团员投票选出。

   第九条﹕ () 本团设正副团长各一人及组长,共同组织执行委员会负责一切团务(简称团契职员会)。正副团长须为本堂基本会友。

(乙)  除以上职位外,职员会可按实际需要,增加有关职位,以便协助团务。

(丙)  正副团长及各职员任期为一年(于每年十一月中选出,在一月初就职),职员连选可连任,但不可担任同职超过两年。

() 本团如有特别事工,可另组委员会办理之。

   第十条:本团章除第一章第一条,第二章第二条之意义不能更改外,如有增删或修改得由团员五份之一提出,由团契职员会修正,并经团员大会出席三份之二人数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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